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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發(fā)布日期:2023-02-02 19:20:11 閱讀量:2017

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七號)

《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于2023年2月2日經寶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寶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2月2日

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1990年4月25日寶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2月28日寶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2023年2月2日寶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監(jiān)督。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系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fā)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如遇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guī)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舉行前,以代表團為單位組織代表審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質詢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并將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主席團可以召開專題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fā)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fā)表意見。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應當制定會議紀律,印發(fā)參會人員。

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規(guī)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七條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舉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邀請駐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應當按規(guī)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可以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整理紙質或者電子簡報印發(fā)會議,并可以根據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將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印發(fā)會議。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主席團備案,或者由主席團決定。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進行公開報道。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長負責向主席團提出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法規(guī)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guī)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對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并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及時向代表反饋,并印發(fā)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對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二十四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秘書處起草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應于會議舉行二十日前發(fā)給代表。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就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就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轉告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財政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候選人,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候選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本市選舉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根據各政黨、各團體推薦候選人的意見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名。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和代表以法定人數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三十二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候選人的得票數當場公布。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舉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接受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舉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市選舉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本市選舉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罷免本市選舉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審議或者聽取各代表團關于各項工作報告審議情況匯報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決定的時限內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fā)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四十四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四十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一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安排發(fā)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fā)言的,經大會執(zhí)行主席許可,始得發(fā)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每人可以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大會執(zhí)行主席許可,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三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五十四條  會議表決議案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選舉和通過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發(fā)布的公告,以及法規(guī)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寶雞人大網上刊載。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以及相關報告,發(fā)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寶雞日報》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賀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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